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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第4批集采落地汇总(最新)

2021-04-25 10:24550
4月23日讯 第五批国采目前正部署报量工作,同时第四批国采也逐步落地。目前福建、甘肃、辽宁、广东、宁夏、江苏、河南、山西、浙江、贵州、黑龙江、河北12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执行时间。
 
福建:2021年5月14日
 
甘肃:2021年5月1日
 
辽宁:2021年5月1日零时
 
广东:2021年5月1日零时
 
宁夏:2021年5月20日
 
江苏:2021年4月27日
 
河南:2021年4月30日前
 
山西:2021年5月1日
 
浙江:2021年4月28日
 
贵州:2021年4月30日
 
黑龙江:2021年5月1日
 
河北:2021年5月1日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中选结果于2021年5月1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自5月17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45个品种如下: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及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福建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
 
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产品,按不超过集采实施前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按2-3年过渡期调整到位,首年暂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并以最高销售限价为支付标准。
 
27省(市)发文落实第四批国采,12省已明确具体执行时间
 
根据医药工作室的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8省(市)发文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其中福建、甘肃、辽宁、广东、宁夏、江苏、河南、山西、浙江、贵州、黑龙江、河北11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落地执行时间。
 
对于国采和地方集采撞车问题,部分省份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贵州就明确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按五省市中选结果执行,次年起执行国家中选结果。该品种五省市中选企业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和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选价格,从4月30日起按国家中选价格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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